1、法定節假日制度是國傢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安排,為居民出行、購物和休閑提供瞭時間上的便利,為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做出瞭積極貢獻。
2、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傢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
3、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法定節假日。
4、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5、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6、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法定節假日
7、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8、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9、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10、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