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歲-12周歲為兒童(與少年期重合,也可稱少年兒童或少兒)。
2、我國兒童年齡劃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中,對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進行瞭明確。應以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
1、7周歲-12周歲為兒童(與少年期重合,也可稱少年兒童或少兒)。
2、我國兒童年齡劃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中,對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進行瞭明確。應以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