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闥 suǒ tà
詞語解釋:
1.指掌刑法的官署。
2.指科舉試場。
分詞解釋:
科舉:
從隋唐到清代的封建王朝分科考選文武官吏後備人員的制度。唐代文科的科目很多,每年舉行。明清兩代文科隻設進士一科,考八股文,武科考騎射、舉重等武藝,每三年舉行一次。
官署:
官廳。
指掌:
1.比喻事理淺顯易明或對事情非常熟悉瞭解。語出《論語.八佾》:“或問禘之說。子曰:‘不知也。知其說者之於天下也,其如示諸斯乎?’指其掌。”朱熹集註:“指其掌,弟子記夫子言此而自指其掌,言其明且易也。”
2.比喻事情容易辦。語出《禮記.仲尼燕居》:“明乎郊社之義,嘗禘之禮,治國其如指諸掌而已乎?”
3.手指和手掌。
4.抵掌,擊掌。
刑法:
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並規定用什麼刑罰加以處罰的法律。狹義的刑法僅指具有完整體系和普遍適用性的基本刑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還包括刑事單行法律,如《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自1980年起施行,1997年作瞭修訂。
試場:
舉行考試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