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削價”、“打折”都隻是定價上的策略,是商傢的個人行為,與商品質量無關。
2、無論商傢定多低的價格,都必須保證商品質量,除非商傢標明降價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問題滯銷的“次品”、“處理品”,而“處理品”因為消費者事先已從商傢的介紹中知道其問題所在並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換。對於商傢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減價商品概不退換”等,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投訴舉報。在購買特價商品時,一定要向經營者索取發票或購貨憑證,這樣“三包”才有保證。
3、如果經營者事先聲明是因為質量問題才將商品打折出售的,那麼消費者就無權因質量問題要求退換。否則,即使經營者在特價商品的銷售現場和票據上註明“特價品不退換”的字樣,這也是經營者單方作出的無效規定,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責任。
4、消費者如果發現上述違法的告示語,或遇到“特價商品不予退換”的消費糾紛,可撥打“12315”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舉報。打折商品和瑕疵處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舊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舊是可以退換的,消費者們如果發現打折商品有質量問題,是可以要求商傢退換的。如果您還想瞭解消費方面的相關,請登錄華律網進行咨詢。
綜上所述知道“特價商品,不退不換”,這樣的條款其實是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如果打折、特價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話,相關的退換貨依然要依據相關的法律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