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 kān shǒu suǒ
詞語解釋:
關押被拘留、逮捕尚未判決或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機關。在我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分詞解釋:
監管:
監視管理:監管犯人。
勞動改造:
我國對判處徒刑的犯罪分子實行的一種措施,強迫他們勞動,在勞動中改造他們成為新人。簡稱勞改。
關押:
把犯罪的人關起來:關押犯人。
拘留:
①公安機關對需要受偵查的人的一種緊急措施,把他在規定時間內暫時押起來。
②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是一種行政處罰。
發生:
①原來沒有的事出現瞭;產生:發生變化ㄧ發生事故 ㄧ發生關系。
②卵子受精後逐漸生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