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加人 sù sòng cān jiā rén
詞語解釋:
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相同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未用此語。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上指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分詞解釋:地位:
1.人或團體在社會關系中所處的位置。
2.人或物所占的地方。
3.程度;地步。
以及:
1.連詞。表示在時間﹑范圍上的延伸。猶言以至,以至於。
2.連詞。連接並列的詞﹑詞組或短句。
共同:
①屬於大傢的;彼此都具有的:共同點ㄧ共同語言ㄧ搞好經濟建設是全國人民的共同心願。
②大傢一起(做):共同努力。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人。如工廠的廠長、學校的校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