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字路口是圓盤紅綠燈時,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但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2、十字路口是箭頭紅綠燈時,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3、十字路口是組合紅綠燈時,左轉方向指示燈(左轉紅箭頭燈)熄滅時,左轉(含掉頭)車輛按機動車信號燈(圓盤燈)的指示通行。也就是說,左轉或掉頭時不需要再等“左轉綠箭頭燈”下指令,車輛進入導向車道後,隻要“直行綠燈”亮瞭,即可行駛。
4、右轉車輛隻有在遇到右轉紅箭頭燈時才禁止通行。也就是說,車輛要向右轉,以後不需要再等“右轉綠箭頭燈”下指令,更不用看“直行燈”;車輛進入導向車道後,隻要“右轉紅箭頭燈”不亮,即可行駛。
5、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1)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傢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2)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