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賣方):
2、乙方(買方):
3、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4、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朗鄉鎮翠花大街翠花15號樓五單元四樓東廳(建築面積76,06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
5、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拾貳萬元整(即人民幣小寫:120000元整)。
6、三、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無任何擔保、抵押。
7、四、甲方出售的房屋以買房收據為證,如換取房照等事項由乙方負責,甲方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
8、五、甲方應在2009年6月3日前將房產交付乙方,6月3日以前的水費、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從乙方接收日起,房屋在發生其它事項甲方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