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對象不同。期貨的交易對象是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準化的合約;遠期交易的對象是非標準化的合約,合約的具體內容(交易品種、數量、價格、地點等)由雙方協商。
2、功能作用不同。期貨交易能夠用來規避風險,發現價格。遠期交易流動性不足,限制瞭價格的權威性和風險的分散作用。
3、履約方式不同。期貨交易可以選擇到期實物交割,也可以在約定期限內對沖平倉,而遠期交易履約方式為實物交割。
4、信用風險不同。期貨信用風險低,遠期交易信用風險高。
5、保證金制度不同。按照規定,進行期貨交易的雙方要依據規定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通常情況下是5%到15%),保證金金額放在專門的賬戶裡。而遠期交易的保證金沒有具體的規定,繳納數額有交易雙方商議。
6、目的不同。期貨交易是生產經營者為瞭轉移風險,場內交易者追求風險收益。遠期交易不同,遠期交易是為瞭在未來某一時間獲取或轉讓標的物,通常是以保值和維護利潤為主要目的。
綜上來看,期貨交易相對於遠期交易整體更為規范,即從某種程度上來看,遠期交易雖然是期貨交易的雛形,但還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