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3、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4、所以說保險公司也是允許破產的。但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由保險法規定,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方式,一般不會出現這種危機,且出現來也會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後給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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