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傳播。當事組織向媒體、公眾、消費者及一切關註事件的人們,提供一切可能的溝通辦法,如新聞發佈會、媒體現場采訪、網絡互動、熱線電話、公開信、廣告、短信等等傳播方式和手段,保證社會大眾的知情權。
2、承擔責任。當事組織利用這樣那樣的傳播手段和工具,不是要辯解、爭論、推卸責任、指責別人、鳴冤叫屈,或者點頭哈腰、滿口答應、討好社會等等,而是要宣佈對受害者承擔必要的責任。所謂承擔責任,是組織作為社會負責任的一員,在事件發生後,對受害者和整個社會的一個道德承諾,是組織應盡的社會道德義務。這是一種信念,不是一種功利。
3、有人情味。事實真相無疑是重要的,但在事件傳播過程中,受眾感受的重要性甚至超過瞭事件本身。如果當事組織一味“以事實說話”,忽視瞭大眾的內心感受,組織仍會被認為“不真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