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後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2、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後,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員,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根據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監管條件,還須提供相應證明,如商檢證、出口許可證、熏蒸證等。
6、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7、代理報關委托書。
8、出口貨物明細單。
9、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