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傢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並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2、廉租房不能出租。住建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通知,針對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有關規定。明確廉租房傢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廉租房退出手續;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空置,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廉租住房等行為,可以收回廉租房。廉租房申請的條件如下。
3、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4、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傢庭或最低收入傢庭;
5、申請人傢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傢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6、申請傢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7、申請人及其傢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8、廉租房在父母死亡後是否可以續租。可以申請續租。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傢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承租人傢屬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房。
綜上所述,廉租房是屬於國傢的補貼性住房,住戶隻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且廉租房隻對部分的傢庭居住。因此,廉租房是不能轉讓、買賣和租賃的,但傢庭成員可以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