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隻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3、法律後果不同
合同終止隻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既往,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的消滅,從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