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最長的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出的部分是無效的,當事人想繼續租賃的,可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3、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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