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準瞭《兒童權利公約》,並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兒童權利公約》於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通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2、2019年8月22日,中國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為瞭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審議通過《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3、《兒童臨床常用生化檢驗項目參考區間》(WS/T780-2021)與《兒童血細胞分析參考區間》(WS/T779-2021)2項衛生行業標準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解決瞭中國兒童的臨床常規檢驗指標參考區間都是參考成人標準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