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本市常住戶口來杭暫住,年滿16周歲以上的外來人員,在暫住地擬居住30日以上的,應在到達暫住地10天內申領《暫住證》。
2、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就學、出差等人員,或因各種原因,戶口無法遷入的外來婚嫁人員和在杭購房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隻作暫住登記。
3、暫住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建築施工場所或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5、租賃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6、租居在居(村)民傢的,由戶主持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7、其他暫住人員的,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