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這裡所說無子女,並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願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隻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由於《收養法》此條為剛剛修改的內容,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還有待於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
4、年滿30周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周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周歲(收養法修改前為35周歲)。
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隻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是根據現行《收養法》第8條第1款和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以上就是關於收養人應符合哪些條件的相關內容介紹瞭,要是想收養孩子的朋友,一定要提前瞭解清楚所需要的條件,希望對大傢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