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相關執業資格註冊:(一)已取得《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二)在制作、播出機構相應崗位實習滿一年;(三)身體狀況能勝任所申請執業的工作崗位要求;(四)無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五)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的播音員主持人,取得與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2、播音員主持人證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通過後方可進行面試。
3、《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證的考試科目有:《綜合知識》《廣電新聞基礎知識》《播音主持業務》考試要求總分達到劃定的分數線,並且《播音主持業務》必須達到6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