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職工應發工資低於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新繳費基數執行後,濟南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基數下限由2324元調整到2626元。
3、靈活就業人員和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在申報繳費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請確保在銀行卡內足額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斷保而影響社會保險權益。
1、參保職工應發工資低於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300%的,300%以上部分不作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新繳費基數執行後,濟南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基數下限由2324元調整到2626元。
3、靈活就業人員和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在申報繳費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請確保在銀行卡內足額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斷保而影響社會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