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工作不能再領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重新找到工作之後,需要去當地社保辦辦理失業金中斷手續,不然沒有辦法在新單位重新繳納社保。不能正常辦理社保的話,用人單位就存在用人違規之處,面臨被勞動局觸犯的危險。
2、《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