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隻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瞭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
2、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隻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效力要高於沒有經過公證的。
3、《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也就是說,隻要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簽字蓋章的即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說協議隻要是雙方沒有違背國傢法律法規,內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且意思表達明確真實就是有效的,這點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協議才會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