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識的本質,是主體在實踐基礎上或通過實踐對客體的能動的、創造性的反映。
2、對認識的本質的規定的理解:首先,實踐是認識的基礎和來源,認識既不是“生而知之”、主觀自生,也不是直接來源於客體,而是通過主體能動地改造客體的實踐活動中獲得。正如恩格斯所說:“人的思維的最本質和最切近的基礎,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變化,而不單獨是自然界本身”。其次,堅持瞭唯物主義反映論原則,認識是對客體的反映或摹寫,即認識是以客體為原型的,認識一定含有反映或摹寫客體的內容。第三,認識對客體的反映是具有能動性和創造性的特征,包括一定的選擇性、重構性,而不是簡單的、直接的摹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