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權利性質不同。相鄰權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是所有權的延伸。地役權則是依當事人之間的設立地役權合同而發生,屬他物權范疇。
2、兩者適用的范圍不同。相鄰權適用的范圍既包括土地毗鄰關系,又包括建築物毗鄰,及建築物內部區域的毗鄰關系。地役權隻適用於土地之間的利用關系。
3、兩者的權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展。
4、權利義務的主體范圍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都是特定的,隻能在相鄰不動產主體之間產生,地役權是一個獨產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對世性的特征,故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5、兩者權利發生的前提條件不同。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為前提,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為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隻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設定地役權。
以上是關於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別,相鄰關系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