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可先於普通股股東分取公司的剩餘資產。
2、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可先於普通股且以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但在涉及到優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東權益時優先股股東就可以發表意見並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3、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經營參與權。也就是優先股股票不包含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
4、優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贖回。但是優先股股票又不同於公司債券和銀行貸款這些,這是因為優先股股東分取收益和公司資產的權利隻能在公司滿足瞭債權人的要求之後才能夠行使。
總的來說,從被投資企業的角度看,如果自身的經營效益好經營風險小,企業一定優先采取債權融資而不是股權融資。而且企業可以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贖回,大多數優先股股票都附有贖回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