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秦始皇曾宣佈:“命為制,令為詔。”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治獄”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瞭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廷行事”,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六國統一後在李斯的主持下,秦國眾多大臣以《六律》為基礎,結合六國法律中的某些條款,最終制定出一套完整、繁雜、嚴苛的《秦律》,並在全國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