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四個能力”是公安部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提出的,即: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2、政府四個責任、公安消防部門四個程度、社區農村四個基礎、社會單位四個能力。
3、為規范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達到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標;社會單位必須要有“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要“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