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的產生背景不同。律師事務所早在我國建國初期就在全國建立瞭。法律服務所有的地區也稱法律事務所或法律服務中心,它是在改革開放的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中產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機構。
2、兩者設立的依據不同。律師事務所從恢復設立時就嚴格依法成立。法律服務所是依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章或批復設立的。所以,兩者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僅不同,而且所依據的法律和規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別的。
3、兩者的業務范圍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范圍有固定的業務范圍,而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據司法部規章的規定,其業務范圍隻限於向公民和基層單位提供法律幫助,進行法律咨詢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兩者在業務范圍方面最大的區別是;律師可以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卻沒有這些權利,再如象金融證券、涉外房地產等高層次法律服務工作也隻有律師才能從事。
4、兩者的從業資格不同。國傢實行律師資格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經考核合格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才能獨立從事律師業務。而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從業資格既沒有嚴格的學歷限制,也沒有全國統一考試的難關,隻要政治思想品質良好,受到法律專業培訓就可以從事此項工作。
5、兩者設立的程序和條件不同。律師事務所設立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同時要求最低規定的註冊資金,至少三名專職律師組成,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其嚴格的執業規章制度,然後經省、市、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批準成立。而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則簡單得多,一般隻要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合格,登記備案即可,且對人員的數量、人員的素質以及資金規模等也沒有嚴格的要求。
6、兩者的國際地位不同。律師制度是二十世紀初從西方國傢引進來的一種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傢有幾百年的歷史,律師事務所的數量和規模相當大,律師在國內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地位相當高。在國際上有律師協會,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服務工作都是通過各國律師協會進行的。而法律服務所在西方國傢沒有類似的機構和組織,在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服務工作中,西方國傢隻承認律師,而不承認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