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請辦理上述手續後,按以下程序辦理。
2、丟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銷貨發票。
1、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請辦理上述手續後,按以下程序辦理。
2、丟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銷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