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賣房屋的產權證明文件正本、測繪圖原件及復印件、共有的房地產須提交《房地產共有(用)證》及共有人對房地產買賣的書面意見。
2、如房屋已出租,須提供租戶同意搬遷的證明資料、合法的身份證明正本,港、澳人士提供回鄉證,外籍人士及臺灣人士提供護照、居留證、戶口簿正本或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副本亦可)或未婚證明正本。
3、二手房交易十分復雜,所以在交易前應與對方有所溝通。在交易時,建議能買賣雙方和中介公司都見面,做到透明交易,才可以避免吃虧上當。
應要求中介公司出示一系列證明,並在合約上清晰註明交易雙方的詳細個人資料,若發現合約上某些項目不符時,買、賣方應咨詢清楚全部問題才可簽下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