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駕駛證到期前90天可以到車管所進行直接換證。駕駛證過期一年內可以直接到車管所進行換證,如果是過期一年以上兩年以上可以通過考試理論考試重新獲取。過期兩年以上將會被直接吊銷,需要重新考駕照獲取。
2、具體規定:
(1)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新規定,其中最大的變動是:駕駛證無需年審,在有效期滿後按新規定換證。
(2)根據新規定,對於有效期為6年內的駕駛證,在換證和審驗業務上,由市車管所下放到各縣(區、市)級車管所。對於持超過審驗有效期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人,公安交警部門對其不處罰,隻是對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註銷其駕駛證。
(3)對於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或駕駛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應進行一次身體檢查,並在記分周期(初領證日期)結束後向縣級車管所提供身體檢查結果。超過一年未提供的,將註銷機動車駕駛證。
(4)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周期結束時,要主動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如果累積分達到12分,執勤民警查獲後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移交車管所。需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相關項目的教育考試合格後,才能發還駕駛證。對於在一個記分周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應在相關教育考試後,加考科目1、3的考核,合格後才能按規定清分。對於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交納的,記分將轉入下一記分周期。對於達到12分,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機動車駕駛證將被交警部門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