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
2、企業應當按照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幣種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瞭,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末,企業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有多幣種存款的企業,應當按照幣種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現金和支出款項,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企業應當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定期對銀行存款進行檢查,對於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已經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應當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有確鑿證據表明無法收回的,應當根據企業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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