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院監察所設立的“2xx年全市監察院檢察工作要點”,在監外規范加強檢察和社區矯正法監督工作,在監外全面檢察檢察工作中的交付執行、監督活動、變更執行、中止執行四個環節,檢察情景報告如下
在我縣監外執行工作的基本情景:根據《人民檢察-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監外執行對象包括5類人員,即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時監外執行。截至20XX年XX月x日,我縣監獄外執行人員116人,其中有107人緩刑,7人緩刑,剝奪瞭政治權利。其中暫時被監禁外執行的有1人脫管(巨軍華,20XX年因病左權縣人民法院被監禁外執行,20XX年發出監禁執行通知後脫獄)一年以來,本院監禁檢察科出現瞭監禁外執行罪犯的分佈。在監外執行檢察過程中嚴格遵守“人民檢察-檢察-醫院監外執行檢察的辦法”,應當提出違法、糾正檢察建議的情況,加強對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的監督。1以監督活動相關書面訂正違法意見10件,口頭訂正意見13件。縣公安局糾正並執行瞭上述10份書面違法糾正通知書和13份口頭糾正意見。其中監督縣公安局對一名監外執行人員實行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該罪犯在考驗期內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2011年,在我縣監獄外沒有發現犯罪者犯下瞭新的罪行。
在監外開展執行檢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一)規范在監獄外編制罪犯檢察總帳;按照《人民檢查-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方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業務實現《一帳三表》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監外執行情景檢察登記冊》、《檢察糾正違法情景登記冊》、《重大違法情景登記冊》、《監外執行罪犯減刑情景登記冊》。根據10個鄉鎮派出所、縣城5個社區警務室,立即將犯罪分類歸檔。另外,縣人民法院向本院監察院檢察科發送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判決書,由外省外縣交付監外執行犯罪分子文件的,立即登記,填寫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帳,清算底賬。另外,本院監察所檢察科在監外確立瞭犯罪分佈情況、考驗期整體佈局,發揮瞭一目瞭然、易於監督的作用。(二)立即核對公安機關和地方交付的監外執法犯人;對於外地交付監外犯罪監督管理時間長、犯罪報告時間慢、易發生脫管現象的實際情況,本院監察所檢察科將於2月底及時核對縣公安局法制科和外地交付的監外執行犯罪人數及相關資料信息。登記在監獄外執行的罪犯的關系情況,立即聯系該罪犯所在的派出所,瞭解在該監獄外執行的罪犯是否按規定時間報告,派出所是否已經被管理,監督情況如何明確。(三)采用多種檢察方式和方法,確保監督取得實效按照《人民檢察-檢察-院外執行檢察方法》的規定,監外執行檢察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察。在實際工作中,我院監獄檢察科采用定期檢察和不定期檢察,全面檢察和重點檢察相結合,全面檢察監外執行工作,詳細登記在檢察的場面登記冊上。對地方交付的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和本縣重點犯罪分子,我們計劃重點及時檢察縣人民法院、縣拘留所、縣公安機關的交付、監督管理、執行活動的變更和執行活動的中止。對於檢察發現的問題,立即向有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和違法通知書,敦促有限時間內立即進行糾正和執行,立即進行訪問,瞭解是否實際進行瞭糾正和執行。例如,本院監獄檢察科經刑期抵制檢察,在緩刑中發現購買毒品的違法事實兩次後,立即向左權縣公安局提出糾正違法的通知書,左權縣公安局收到糾正違法的通知書後,立即治安處罰手續。糾正違法行為,有效發揮檢察建議作用,監督檢察工作。(四)加強對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檢察監督,提供有效服務重選時,我院監察院檢察科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監外執行犯罪者的監督情況進行瞭詳細檢察,著重落實應遵守的各項規定、監督措施,敦促派出所監督民警在選舉期間加強監督管理,為村兩委員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五)根據臨時加強監外執法檢察監督的《罪犯保險外醫師執法方法》和《罪犯保險外醫師疾病傷害范圍》有關規定,書面審查各保險外醫師的病歷資料和鑒定資料,每年年底組織保險外醫師到省政府指定醫院進行診斷鑒定。此類維護-保護法律嚴肅和外患合法權益。
監外執行檢察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一)一些監督民警對監督外工作的業務知識不熟悉,不知道。具體措辭如下:1、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罪犯監督的重點和監督措施不明確。(例如,向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宣佈的資料和向緩刑者宣佈的資料不能區別開來,在實際工作中兩者的宣佈資料有同樣的錯誤)。2、監獄外犯罪者戶籍所在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監督民警應由哪個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不清楚。兩傢公安機關有時不進行監督管理。(如石箱派出所4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綁架犯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二)、個別監督民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不認真、應對檢察的現象。在檢察監督外執行犯罪監督文件時,有些派出所發現人員客觀少、業務多、監督外犯罪多的情況,個別監督民警在執行監督措施時有應對檢察的現象。具體措辭如下:1、在監獄外與罪犯進行對話時,會話資料有雷同、本人以外簽字的現象,沒有出現監督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2、監獄外移民罪犯時,入住該罪犯監督調查文件的公安機關沒有立即繼續監督。(三)有些派出所不重視緩刑,假釋人員在按期執行檢察過程中,我們發現瞭隻重視監察人員監督管理的派出所,但監察人員考驗期滿時忽視解除有關監督措施,不重視緩刑、對假釋人員按期公告。(四)有些派出所在罪犯到達時尚未及時確立監督組織和監督文件,被我縣人民法院緩刑,暫時監督外執行的當地罪犯應在規定時間內拿著左權縣人民法院的執行報告到達執行派出所,在派出所蓋5個公章後,由罪犯本人提交縣人民法院。實際工作中,派出所內勤人員-警察在報警通知書上蓋章後,犯罪者和監督者-警察會面不交接,最終監督者-警察無法立即制定犯罪者的監督文件和組織。
此致
敬禮!
匯報人:落落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