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行駛,最低時速60公裡,最高時速120公裡。
2、當同前車保持100米安全距離時,最高時速100公裡。
3、同向2車道的最低時速為:左側車道100公裡。
4、同向3車道的最低時速為:左側車道110公裡,中間車道90公裡,右側車道60公裡。
5、能見度小於50米在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時,最高車速20公裡,並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6、能見度小於100米在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時,最高車速40公裡,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7、能見度小於200米在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時,最高車速60公裡,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8、白天或者夜間在公路上發生故障時,設警告標志位置為車後50-100米處。
9、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兩車之間的距離大於4米小於10米。
10、夜間會車時,在距離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11、在交叉路口、急彎路、窄橋、橋梁、陡坡、鐵道路口、隧道,50米以內不得停車。
12、在公交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站),30米以內不得停車。
13、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設警告標志位置為車後150米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