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四個級別。
2、一級省級行政區: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3、二級地級行政區:分為地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管轄區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轄區域)、直轄市(僅臺灣地區設置);
4、三級縣級行政區:分為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林區、特區、(特別行政區非政權性區)。
5、四級鄉級行政區:分為鎮、鄉、民族鄉、(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管轄區域)、蘇木、民族蘇木、(區公所管轄區域)、縣轄市(僅臺灣地區設置)。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四個級別。
2、一級省級行政區: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3、二級地級行政區:分為地級市、(地區行政公署管轄區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轄區域)、直轄市(僅臺灣地區設置);
4、三級縣級行政區:分為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林區、特區、(特別行政區非政權性區)。
5、四級鄉級行政區:分為鎮、鄉、民族鄉、(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管轄區域)、蘇木、民族蘇木、(區公所管轄區域)、縣轄市(僅臺灣地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