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隻有偵查人員才能行使收集證據的權利。法警、駕駛員、實習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證據的權利。
2、收集證據要按法定程序進行。在初查階段隻能采取有關調查、查詢、勘驗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手段和措施,強制措施隻能在偵查階段采取。
3、調查取證時,應出示相關證件,同時,偵查人員必須有二名以上,不得單人問話,自問自記。被調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還必須要通知其監護人或教師到場。
4、須告知犯罪嫌疑人應如實供述,不得逼供、誘供、套供。
5、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傢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傢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6、要盡量收集原始證據,不能提取原件的,對復印件要註明來源時間。
作為定案的證據應當具備三個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我們在收集證據時,要緊密圍繞證據的這三個特征來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