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6、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