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售房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購房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
2、訂金一般情況下會被視為是預付款,當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
4、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簽”即簽署——簽瞭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范用法的問題瞭。
5、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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