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應審核用人單位是否在本區納稅。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申報材料與內容不完備的,一次性告知原因並退回補充申報。申請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完備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補充申報或補充申報材料與內容仍不完備的,不予受理。
2、審核
核查申報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補貼人員花名冊,以及新增就業人員勞動合同、就業登記、社會保險繳費等信息,必要時可通過電話、上門等方式予以核實。
3、上報
對審核通過的,區人社部門公示七天,將《申請表》、《匯總表》於當月15日前報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區人社部門應將申報、審核、上報的資料歸集存檔備查。
4、核撥
市財政部門審定,將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補貼撥付至相應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撥付至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與用人單位納稅所屬區(園區)財政按1:1比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