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經有過一場婚姻的人。這類人是指本身是已經是領過結婚證的人,而且婚姻也沒有終止,又跟另外一個人建立婚姻關系是不可以的,這樣做就犯瞭我們常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的也是不可以結婚的。男性早於22周歲,女性早於20周歲,都屬於不符合結婚年齡。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也是不能結婚的。比如麻風病沒有治愈之前是不可以結婚的。其他還有一些類似的嚴重病癥都是禁止結婚的。
4、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也是不能結婚的。這就是我們常聽說的近親結婚,近親結婚以後生育的孩子都會多多少少有缺陷甚至是畸形。而且這也違背瞭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