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呆賬自主核銷法。部分銀行針對信用卡出臺專門的核銷規定,在加強銀監會、銀行業協會等外部行業監督,強化核銷行內控管理的前提下,授權符合監管條件要求的發卡行自主核銷。
2、呆賬低門檻核銷法。銀行考慮到信用卡業務風險高、貸款周期短等特點,在核銷政策上降低信用卡核銷門檻。而且核銷後仍需繼續催收,不存在核銷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在降低呆賬核銷門檻的同時,加強核銷後貸款的管理力度。
3、確定呆賬核銷條件。核銷條件更改為隻要符合列舉的十大類核銷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為呆賬。同時,取消追索類核銷金額限制,2萬元以上符合條件的也可以進行核銷,有效避免此類賬戶僅為拿到核銷證明材料而進行訴訟、報案,浪費業務成本。
4、適量減少呆賬核銷手續。改變層層申報、逐級審批的傳統核銷模式,采取集中核銷的模式,減少核銷環節。對信用卡共性申報核銷材料進行簡化,保留申報匯總表和債權證明材料,不需提交調查報告和申報表等材料。
除此以外,銀行會根據不良貸款分類的結果及內在損失情況,綜合考慮業務的盈利能力和資產質量,確定合理的呆賬準備計提標準,以真實反映信用卡業務的經營成果,提高信用卡呆賬核銷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