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嫖娼被抓,進行拘留或者並處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第四條,“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