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定義來看
在確定一項技術要申請何種類型的專利是,首先就要確定該技術是可以申請什麼樣類型的專利?
簡單的可以先從定義上區分,比如:如果涉及有關產品結構的,則可以申請發明或是實用新型,若是涉及到產品配方、制造方法,則可以申請發明而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如果隻是想保護產品的富有美感的外觀,則申請外觀設計,如果該外形還具有功能性且從結構上解決瞭技術問題,則在申請外觀設計的同時還能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
2、從時間費用上看
發明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才能被授予專利權,在實審程序中,審查員會通過檢索來判斷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因而發明申請的授權周期較長,費用也較高。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主要進行形式審查。雖然實用新型目前也進行一定程度的新穎性審查,但是,相對於發明來說,實用新型的授權難度仍然較低。因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授權周期和費用都比發明低。
3、一案兩報及一案三報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也就是,對於同一發明創造,申請人可以進行一案兩報,即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利用實用新型的授權快的優勢盡早獲得專利保護。但是,該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不能同時存在,在發明符合授權條件時,申請人可以通過放棄已授權的實用新型來獲得發明授權。當然,這不排除申請人通過對發明的權利要求作出修改,而使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同來同時獲得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