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一般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的;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6、也就是說,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如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的,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後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7、如果用人單位並不存在過錯,但你們在之前簽署的勞動合同已到期,單位不願再與你續約。這種情況就符合瞭條件1,主動辭職後開一份相關證明,同樣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