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Meritpay)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績效工資計算:在每月隻按實際支付個人的工資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半年實際支付考核獎時與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並計算代扣代繳當月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也可以采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2、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100號)文件規定,在實行績效工資的企業,個人平時按月取得的生活費或部分工資,應按月依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取得的績效工資,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但采取這種方法對貴企業目前的考核方式而言,還需要註意,在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隻允許采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