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上大齡失業人員如果實現自謀職業,即使已經停繳社保費超過瞭6個月,上海市失業保險基金也將按月給予每月所繳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可達3年。
2、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6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3、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