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如果是夫妻雙方或者數人的共有房屋,出售者沒有征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出賣共有房屋,即賣房者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易引起糾紛。
2、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在某些城市中規定不具有本市戶口的不得購買安置房,還有的城市規定沒有大陸戶口的不得購買本市安置房等,買房主體必須合格才能購房,若不合格就會產生糾紛。
3、房屋質量不合格。安置房的房屋質量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比較令人擔憂,所以如果安置房的房屋質量經檢測後,結果是不合格,那也會引起糾紛。
4、房屋性質不同。因房屋的性質不同,也往往發生糾紛,比如軍隊、鐵路和某些未經過房改的單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許買賣,特別是不允許賣給外單位、外系統;某些地方規定公房房改後的一定年限內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必須首先賣給原單位,或者經過原單位的批準等,所以一旦購買就會引起糾紛。
5、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的案例很多,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些房屋的買賣在雙方簽訂合同或交付房屋時,政策不允許對該房屋買賣,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就會被視為無效,這時就容易產生糾紛。
以上就是關於安置房買賣糾紛有哪些的介紹瞭,隻要有房產證的安置房都可以正常的交易,但是在交易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很麻煩,為瞭避免出現這些糾紛,買賣安置房的時候,一定要謹慎每一個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