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和計算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6個月,在深圳市或異地連續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且申請時處於正常繳存狀態。深圳市和異地繳存公積金的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傢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深圳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信用記錄。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5、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6、貸款申請符合國傢、省和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在貸款辦理期間遇政策調整的,以公積金中心受理公積金貸款的時間為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處理,但國傢、省、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7、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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