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根據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是惡意欠租,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關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采取訴訟途徑追討租金。出租人可以采取訴訟的途徑並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由法院對承租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便法院日後的判決能夠及時得以執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