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適用於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是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適用性最廣、承保量最大的險種。
2、延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可以看做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延續,承保180天—兩年的出口貿易風險,適用於汽車、生產線等貨物的出口。
3、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險責任期為中期(1-5年)或長期(5-10年)的出口信用保險。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走出去”,特別是高科技、高附加值得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出口業務。
4、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險。指在特定情況下,承保特定合同項下的風險。承保對象一般是復雜、大型的項目。如大型的轉口貿易及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風險較大需單獨出立保單承保的項目。
出口信用保險由於其承擔的風險較大,一般商業性保險公司是不經營這類保險。因此這類保險也屬於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險,由國傢財政支撐。